陈某某
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余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唐县。
委托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唐县,闽D222E3小型轿车驾驶人。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闽D222E3小型轿车车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斌
地址:厦门市思路区夏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对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变。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冯立安
书记员: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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