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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利与宝某某宝某镇靠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家(陈胜利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某宝某镇靠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某某。
法定代表人:聂志国,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亚军,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返还承包费,并没有要求占用资金的利息,原审却对利息作出判决,属超范围审理;上诉人主张在诉争土地打两口井的费用,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时称诉争的土地上没有井,但两口井是客观存在的。井是谁打的,投入是多少,原审未予查清。另诉争土地在上诉人承包时是何种状态,是否适合耕种,上诉人是否投入资金改造土地,投入资金多少,原审对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胜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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