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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中陕国际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墨铁柱,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尚群
审判员 吴远明
审判员 彭忠义

书记员: 邓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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