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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许兰兰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许兰兰
唐亚芹
陈思蓉
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
原告陈某某,农民。
原告许兰兰,农民。
原告唐亚芹,农民。
原告陈思蓉,儿童。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陈思蓉之父)。
四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根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许兰兰、唐亚芹、陈思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许兰兰、唐亚芹、陈思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担负。

本院认为,四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许兰兰、唐亚芹、陈思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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