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强诉陈家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强
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陈家林

原告陈某强,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家林,职业、住址不详。
原告陈某强与被告陈家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熊长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家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陈家林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予必要协助”,故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也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根据此规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家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强办理位于枝江市马家店镇某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一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税费由原告陈某强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某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予必要协助”,故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也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根据此规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家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强办理位于枝江市马家店镇某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一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税费由原告陈某强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某强负担。

审判长:闫进峰
审判员:彭鲲翔
审判员:冯万云

书记员:许海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