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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