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田光成(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湖北艺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竹山县宝丰镇可盛商务大酒店
孙照龙(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
方波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成,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艺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哲,经理。
第三人:竹山县宝丰镇可盛商务大酒店。
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南大街方可门面房。
经营者方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龙,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竹山县宝丰镇可盛商务大酒店经理。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湖北艺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竹山县宝丰镇可盛商务大酒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康东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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