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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湖北艺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北艺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田光成(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湖北艺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竹山县宝丰镇可盛商务大酒店
孙照龙(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
方波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成,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艺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哲,经理。
第三人:竹山县宝丰镇可盛商务大酒店。
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南大街方可门面房。
经营者方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龙,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竹山县宝丰镇可盛商务大酒店经理。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湖北艺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竹山县宝丰镇可盛商务大酒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康东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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