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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市政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章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市政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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