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市政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章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市政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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