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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遵化市广汇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韩晓红(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遵化市广汇食品有限公司
郑君伟

原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晓红,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
被告遵化市广汇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石门镇周家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君伟,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遵化市广汇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静波

书记员: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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