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务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杨家垸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丁世英,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李家楼村11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童高峰,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天文,务农。
委托代理人刘海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王国文、杨金林、潘天文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宋顺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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