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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乱与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乱(陈傻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陈庆羽(老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乱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陈庆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志霞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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