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熊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蓉
书记员: 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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