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容
张云(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黄某夕阳红养某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陈美容。
委托代理人张云,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夕阳红养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牛尾巴1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075287-3。
法定代表人戴文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容与被告黄某夕阳红养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美容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容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美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美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容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美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美容负担。
审判长:胡又林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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