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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兰与贾某某、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美兰
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贾某某
贾安森
贾安新

原告:陈美兰。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被告:贾某某。
被告:贾安森。
被告:贾安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兰与被告贾某某、贾某某、贾安森、贾安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兰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某、贾某某、贾安森、贾安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兰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美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美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兰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美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美兰负担。

审判长:韩红强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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