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季建钢。
被告:上海洪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开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海。
被告:上海安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海。
被告:刘洪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鑫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洪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安优投资有限公司、刘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谢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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