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陈志坤
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邢台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志敏(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住邢台市。
被告:陈志坤,南,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台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樊矿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敏,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志坤、马某某,第三人邢台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闫少华
审判员:张建颖
审判员:吕典
书记员:吴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