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继会
书记员: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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