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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王某、海城市吉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王某
海城市吉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海城市吉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冬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海城市吉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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