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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咏与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咏
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陈某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陈某咏诉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陈某咏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咏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咏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咏撤回起诉。

审判长:韩德贵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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