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继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刘建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武、曹某某诉被告陈某、刘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武、曹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继武、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继武、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继武、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平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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