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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王某某

原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属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8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属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8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春玲
审判员:刘俊锋
审判员:于辉

书记员:李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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