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学振,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方玖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孝华。
委托代理人柯艳华。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方孝华。
委托代理人张青。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玖鼎公司的撤诉申请,均不存在依法不应准许的情形,符合撤诉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玖鼎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4元,减半收取7682元,由陈某某负担6990元,由玖鼎公司负担69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妍 审判员 张 洪 审判员 刘占省
书记员: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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