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被告:湖北白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湖北白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望良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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