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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姜某某、湖北白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被告:湖北白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湖北白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望良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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