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连生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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