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住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住所地保定市。负责人吕秋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习、张建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营销业务一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营销业务一部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下属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庭审核实,双方均同意变更被告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以下简称建南营业部),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变更本案被告。原告陈某某基于管辖权于2017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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