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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杨忠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忠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忠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3分计算支付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月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7日,被告杨忠厚以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查认为,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被告的住址及其联系电话,通过多次送达和联系未果。2017年1月4日,本院向原告发出《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间内重新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或者提供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但上述限定期间届满后,原告既未向本院重新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也未向本院提供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江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清

书记员:梅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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