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立强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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