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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立强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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