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