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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