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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河北龙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龙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园区山前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习全保。
委托代理人姜文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河北龙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陈某某担。

审判员  白绪国

书记员:王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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