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许军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杨敏峰,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创,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陈某某与高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利江
书记员: 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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