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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绪国

书记员: 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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