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市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宏达路128号。
负责人:孙建龙,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以庭外已了结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勇审判员丁盼审判员赵湘湘
法官助理刘汝梁 书记员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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