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杨某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王其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陈某某、杨某久、王其明与被告金卫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杨某久、王其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杨某久、王其明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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