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杨某久等与金卫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杨某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王其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陈某某、杨某久、王其明与被告金卫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杨某久、王其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杨某久、王其明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