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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韩某某
倪丽菲(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孙茜(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倪丽菲、孙茜,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丁璐

书记员:吴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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