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翟某
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陈某某,居民。
原告翟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农民。
原告陈某某、证据、翟某与被告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汽车,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因双方在共同经营中及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合伙清算,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并未取得对方的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伙财产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翟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汽车,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因双方在共同经营中及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合伙清算,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并未取得对方的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伙财产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翟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唐玉高
书记员:陶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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