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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立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桦川县。
被告: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桦川县。
法定代表人:齐友,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齐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1998年7月26日,被告因偿还陈欠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多次应允还款,但均不能还本付息。
被告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7月26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今华

书记员:赵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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