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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齐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明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21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齐明亮向原告陈某某购买输送设备配件,共计尚欠原告货款122125元,并于2015年4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据。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但是,被告一再拖延给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齐明亮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齐明亮向原告陈某某购买输送设备配件后未付清货款,原告陈某某提供了被告齐明亮签名并捺有指印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陈某某配件款壹拾贰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22125.00)齐明亮,xxxx,2015.4.7。原告陈某某提供欠条证明被告齐明亮欠款的事实及欠款金额。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明亮经法庭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齐明亮向原告陈某某购买输送设备配件,并拖欠配件款122125元的事实,有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被告签名并捺有指印的欠条为证,原告陈某某主张的上述事实应予确认。综上所述,被告齐明亮欠原告陈某某122125元配件款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明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122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计1371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齐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佟怡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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