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齐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明亮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某某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明亮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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