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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刘某等与唐山市古冶区总工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刘某
李子辉(古冶区法律援助中心)
唐山市古冶区总工会
王文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司法局习家套司法所所长,现住古冶区。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唐山分公司工人,现住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辉,古冶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总工会,地址唐山市古冶区民生大厦东侧文图两馆。
负责人:陈绍贵,该工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刘某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总工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刘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陈某某、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陈某某、刘某负担。

审判长:李冰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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