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王虎山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虎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陈某某愿意与被告王虎山私下协商,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陈某某愿意与被告王虎山私下协商,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书记员: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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