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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发、胡某某等与胡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发。
原告:胡某某。
原告:邓晓芳。
原告:陈贝。
法定代理人:邓晓芳(系陈贝之母)。
原告:陈冲。
法定代理人:邓晓芳(系陈冲之母)。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军,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碧松。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电子商务综合楼一楼。
负责人:陈银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华。
被告:毛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咸安区公司,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长安大道50号。
负责人:朱建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咸宁市温泉贺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承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冲,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发、胡某某、邓晓芳、陈贝、陈冲、诉被告胡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毛冲、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咸安区公司、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何灿明提起诉讼,涉及本案交通故事的交强险赔偿应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任国炳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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