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发。
原告:胡某某。
原告:邓晓芳。
原告:陈贝。
法定代理人:邓晓芳(系陈贝之母)。
原告:陈冲。
法定代理人:邓晓芳(系陈冲之母)。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军,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碧松。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电子商务综合楼一楼。
负责人:陈银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华。
被告:毛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咸安区公司,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长安大道50号。
负责人:朱建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咸宁市温泉贺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承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冲,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发、胡某某、邓晓芳、陈贝、陈冲、诉被告胡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毛冲、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咸安区公司、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何灿明提起诉讼,涉及本案交通故事的交强险赔偿应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任国炳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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