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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陈淑范、迟宝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钱文(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
陈淑范
汪希军
迟宝某
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庆禄
齐齐哈尔市兴计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钱文,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范(陈淑凡),女。
委托代理人汪希军(陈淑范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宝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
法定代表人迟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禄,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兴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陈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淑范、迟宝某、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退还上诉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退还上诉人陈某某。

审判长:梁英
审判员:刘大平
审判员:孙宪军

书记员: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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