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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蕾蕾,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退回所侵占原告的承包耕地4亩;2、请求被告依法赔偿侵占原告承包地4亩,四年给原告造成损失6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屯头村村民张兰亭(已去世)病危期间,经村委研究,张兰亭家族推荐,生老病死由陈某某负责,财产归陈某某继承,承包地的受益及耕种权归陈某某所有。因张兰亭生前把承包地租给了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交还承包地,被告均不予回应。被告辩称,被告耕种张兰亭的耕地是张兰亭生前主动提出的,且陈某某对张兰亭尽到了赡养、照顾义务。原告陈某某既不是张兰亭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遗嘱继承人且对张兰亭没有尽到赡养、照顾义务,不具有原告的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民、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蕾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兰亭又名张建中,生前系大名县沙圪塔镇屯头村村民。1998年12月20日,张兰亭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本村土地4亩。原告诉称的承包地4亩,即是张兰亭生前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由于一般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地可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直至承包期满。而张兰亭生前系屯头村五保户,本案原告陈某某并非张兰亭家庭成员,其对张兰亭生前所承包的4亩土地不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故陈某某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世钧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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