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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高某某、范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范新龙

原告陈某某,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范新龙,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范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长波

书记员:褚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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