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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任晓洁(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冀湘、任晓洁,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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