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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刘某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
刘某全
孙海斌(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金志新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男,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孙海斌,男,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慧勇,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凤凰东街19号。
委托代理人:金志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9月2日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5月12日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依法由审判员韦凤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志华、被告刘某全的委托代理人孙海斌、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被告刘某全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某全为事故车辆冀B39N66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全已于庭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当场履行。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项下的损失为295721.75元(护理费25451.5元+残疾赔偿金20543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3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460.25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超过100750元(110000元-925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00750元。原告陈某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范围的事故损失为303393.36元(医疗费97061.61元+内固定取出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60元+295721.75元-100750元),超过246967元(300000元-53033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246967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39N6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75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246967元,合计人民币34771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被告刘某全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某全为事故车辆冀B39N66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全已于庭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当场履行。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项下的损失为295721.75元(护理费25451.5元+残疾赔偿金20543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3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460.25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超过100750元(110000元-925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00750元。原告陈某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范围的事故损失为303393.36元(医疗费97061.61元+内固定取出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60元+295721.75元-100750元),超过246967元(300000元-53033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246967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39N6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75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246967元,合计人民币34771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韦凤侠

书记员:吴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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