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XXX弄XXX号。
被告: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中华,总经理。
被告:侯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青浦区练塘镇泖甸路XXX号。
原告陈秀某与被告侯某某、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侯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文元
书记员:吴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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