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委托代理人: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491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书记员: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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