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秀峰,女。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
原告陈秀峰与被告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秀峰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峰负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人民陪审员 亢东利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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