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林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湖北林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303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陆锐
书记员: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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